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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赣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(国函〔2013〕114号)
撤销县级南康市,设立赣州市南康区,以原南康市(不含潭东镇、潭口镇)的行政区域为南康区的行政区域。南康区人民政府驻蓉江街道金赣大道1号。
将原县级南康市的潭东镇、潭口镇划归赣州市章贡区管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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